| 秀傳醫療體系 | 營運中心 | 台北秀傳 | 竹山秀傳 | 彰化秀傳 | 彰濱秀傳 | 台南市立醫院 | 岡山秀傳 |
略過巡覽連結
最新消息
本會沿革展開 本會沿革
醫學倫理宣言展開 醫學倫理宣言
病人權利展開 病人權利
相關網站
醫學倫理宣言 > 醫學倫理守則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五年九月八日公告,根據醫師法、醫療法、醫療法實行細則)
一、序言
  醫師因診療病人,需使用廠商研製之醫藥產品;而廠商對於醫學研究、會議、教育之支持,有助於醫學之進步。但,醫師於照護病人及廠商行銷產品之間,可能面對利益衝突,爰有規範其分際之必要。
  本守則係基於「公開」、「避免利益衝突」及「依據病人最佳利益執行臨床判斷之自主性」等原則訂定,個別醫療機構得基於管理必要,增列細部規範;醫師依法具有其他身分者,並應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醫師參加廠商主辦或贊助之醫學會議,應遵守下列事項:
1.會議應以提昇醫療品質、促進病人權益及專業資訊之交流為其主要目的,其學術討論時間應達總時間三分之二以上。

2.醫師接受贊助,以本人之註冊費、旅費及膳食費為限。但擔任演講人或主持人時,得收受適當之演講費或主持費。

3.會議主辦單位應公開贊助廠商名稱,主辦單位、演講者、主持人與贊助廠商間之關係,應主動告知與會者。

4.醫師於會議中發表之資料應符合科學實證原則,不受贊助廠商之影響,並應平衡論述替代診療方式。

5.主辦單位或醫師應拒絕廠商對會議內容、發表方式、講員之選定等,為不當之干預。

 
三、醫師接受廠商餽贈,應遵守下列事項:
1.不得違反法律或全國性醫學會、公會之政策。

2.符合當地慣例且非昂貴之禮物。

3.不可收受金錢或等同現金之禮券或有價證券。

4.不得因餽贈而約定或暗示「將」使用特定醫藥產品或轉介病人至特定處所。

 
四、醫師或醫療機構執行廠商贊助之研究,應遵守下列事項:
1.研究及成果發表,應符合法律、倫理及赫爾辛基宣言之規範,並嚴守臨床專業判斷。

2.主持研究之報酬,應以其所投注研究之時間與心力,不以研究之結論衡酌。

3.研究成果發表時,應一併公布直接或間接贊助者的名稱。

4.從事研究前,應與廠商充分溝通;廠商不得限制研究成果之發表。

 
五、醫師擔任廠商顧問或為廠商提供諮詢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1.任何專業判斷,不得因擔任廠商顧問或為廠商提供諮詢而受到影響。

2.對病人之義務,不得因擔任廠商顧問或為廠商提供諮詢而有所怠忽。

 
演講、發表文章或報告時,應公開與廠商之從屬或其他關係。
GO TOP
最佳瀏覽解析度 1024 x 768 ©2007 網站內容為秀傳醫療體系所有,未經許可,請勿任意轉載。
翔生資訊設計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