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學倫理宣言 > 發佈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及醫療事故媒體採訪倫理手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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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公告,根據醫師法、醫療法,醫療法實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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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確保醫療保健資訊品質,促進正面的衛生教育宣導,保障病人權益,維護醫療秩序,特訂定本倫理手則。
2.國內人體試驗(含臨床試驗)之結果,應於「人體試驗執行成果報告書」經行政院衛生署審核通過後,使得發表,其內容應包括主題、目的、方法(接受試驗者標準及數目、試驗設計及進行方法、試驗期限及進度)、可能產生的傷害等資料,並應註明其為試驗性質。
3.在國內尚未使用之醫療技術、藥品及醫療器材,或國外人體試驗之結果,如經學術公信力之期刊或機構認可,得引用轉述,但應註明其出處。
4.非屬人體試驗之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如其結果已於國內、外醫學會報告,或已累積適當樣本數,經生物統計或流行病學方法分析後,得發表之。但發表之內容,應依其性質,包括樣本數、適應症、禁忌症、副作用、併發症等完整資料。
5.發佈特殊個案病例,應以促進衛生教育宣導為目的。
6.應先製作新聞稿等書面資料,避免專業資訊引述錯誤。隔離血腥、暴露或屍體等畫面,對於涉嫌犯罪或自殺等病例,應避免描述其方法或細節。
7.藉新聞媒體採訪、參加節目錄音錄影或召開記者會等方式,避免暗示或影射招來醫療業務或為不實宣傳。
8.避免刻意強調如「國內首例」、「北台灣第一例」、「診治病例最多」、「全國或全世界第幾台機器」等用語。
9.應依法令規定,致力保護病人隱私,不得無故洩漏。
10.禁止訪客拍攝病人;對採訪媒體應告知不得於醫療機構任意採訪或拍攝病人。
11.接受採訪時,應考慮對病人的病情及權益,不得藉採訪宣傳醫療業務,召來病人。
12.接受採訪,如有揭露病人身份之虞或需安排病人接受採訪,應先徵得病人同意。對未成年或禁治產人,並應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對意識障礙或精神耗弱之病人,應徵得其配偶或家屬之同意。
13.徵詢病人同意時,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相關人員(媒體公關負責人),告知採訪相關事項,並應明確告知病人有愈絕之權利。病人如同意時,應派人協助接受採訪;病人如拒絕時,應尊重其意願。
14.對於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性侵害及家庭暴力受害人,應依相關法律規定予以特別保護。
15.接受採訪,應以不影響醫療作業、醫療安全或安寧秩序為原則;並宜在休息室或討論室,作為採訪區。採訪動線及錄影點應有專人負責維持秩序。手術室、加護病房、產房、急診室、燒燙傷中心、隔離病房、門診診察區與病房,於施行醫療作業時,不宜開放採訪,對涉及暴露病人生理隱私之畫像,應禁止拍攝。
16.非經病人同意,不得提供其肖像、人身或生理特徵相關或面或場景,並應隔離血腥、暴露或屍體等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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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有重大災害或大量傷患,應彙整傷患名單、傷亡狀況及救治情形,指派專人以定點記者會方式,對外公布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