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會沿革 > 組織章程 |
| 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
| 壹、宗旨 |
| 基於對生命與人權的尊重,促進醫療服務健全發展,提昇醫病關係,提高醫療品質,保障病人權益及尊嚴,匯聚倫理學、教育學、專業醫事等專家特設置醫學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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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組織 |
1.本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院長指派。
2.本會設委員十一至十五名,由主任委員於本院醫師、藥師、法律專家遴選,院外委員包含教授、院外公正人
士等,經主任委員薦請院長聘任。
3.本會設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開會通知、會議記錄及決議事項之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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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任期 |
| 各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若委員離職,由主任委員重新推薦任命至該期屆滿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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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肆、任務 |
1.醫學倫理規範之擬定。
2.舉辦醫學倫理研討會與醫學倫理講座。
3.協助專業醫療人員與病人或家屬間無法決定的醫學倫理相關議題之諮詢。
4.醫德卓著事蹟之薦舉、評議。
5.提供最新的醫學倫理資訊予院內醫療人員。
6.其他有關醫學倫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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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會期 |
1.本會每季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2.會議時主任委員為當然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事前指定代理人為主席,如無指定代理人,則由委員
互推一人代理之。
3.委員本身對於醫學倫理爭議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4.會中決議事項需簽呈院長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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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實施與修訂 |
| 本組織章程經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